【基本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被害人张某在北京一饭店相识,沈某谎称其是某公司的董事长,认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骗取张某的信任。2013年12月,沈某以能把张某的女儿柏某调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机关工作为由,让张某给其汇款。2013年12月11日至15日,张某先后在某市萨尔图区交通银行、某市让胡路区中国建设银行给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汇款人民币30万元。沈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给张某的女儿办工作,张某多次联系沈某让其还钱,沈某拒不返还并藏匿。
被告人沈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2013年12月,其与张某一家在北京相识。吃饭的时候,其接受张某的委托,帮她的女儿柏某安排工作。次日签订了合同,约定其将张某的女儿调到北京工作,张某给其50万元活动经费,先给付30万元,3月到期。4月的时候,张某的丈夫柏某要求其退款,其当时没有钱,想缓一缓再退款,第二天就收到柏某辱骂其的短信,其一时气愤就不理睬他了。其离开北京是到江苏出差,不存在藏匿的情况。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万元。
【律师评析】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故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沈某某张某之间系合同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被害人张某签订合同,是为掩盖其诈骗的非法目的,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且沈某并不是某公司的董事长,也不认识相关领导,更没有找任何人为柏某办理工作调转,其虚构事实,骗取张某财物,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