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黄某诉某家具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消费权益 |676人看过

【基本事实】

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是A品牌家具的生产厂家,在被告B公司租赁柜台进行销售。2010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B公司位于上海市沪太路XXX号的商场内购买了A品牌的家具一套,包含卧室家具、客厅家具和餐厅家具,共计价值176,040元,并约定于2010年8月4日送货到原告住处。2011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B公司投诉,称酒柜第二层的玻璃隔板突然滑落,导致原告放置于酒柜下层的瓷器古玩被砸碎。2011年6月20日,两被告的工作人员至原告家中查看,但未对被损坏的瓷器进行清点,亦未能确定玻璃隔板滑落的原因。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为原告更换酒柜,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向原告口头或书面赔礼道歉;被告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2012年8月7日,原告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本案的两被告共同赔偿50000元并更换系争酒柜,于2014年3月21日撤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涉案酒柜进行质量鉴定,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表示在对委托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后,因有关家具标准中未对酒柜玻璃尺寸作考核,故专家组无法依据标准进行评判,上述鉴定事项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后原告申请对涉案瓷器价值等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博物馆进行评估、鉴定,上述两单位均表示无法进行评估、鉴定。

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辩称,系争酒柜没有质量问题,其员工第二天去原告家时发现玻璃隔板放在旁边,并没有破碎,是完整的玻璃,且无法确定当时有破损瓷器的即是事发现场,亦无法证明系玻璃滑落造成瓷器破损,搁脚确是圆形的,但不存在酒柜变形的情况。当时出于对客户负责,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为原告免费更换一套酒柜,后因原告不同意更换酒柜,最终没有更换。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在被告B公司租赁柜台,客户将货款支付给被告B公司,并由其开具发票。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产品进入上海市场需提交检验报告、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等,质检部门会到商场对产品进行抽查,整批家具中抽查的是茶几,质检报告就写的茶几,系争酒柜所在的一批家具都是合格的。原告的家具都是订做完成的,被告根据原告要求予以制作,原告收货即表示产品是符合要求的。原告认为酒柜不合格没有事实依据,也无相应证据证明瓷器损坏系因玻璃滑落造成,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现表示同意为原告更换酒柜,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辩称,其与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意见一致,认可原告购买家具及收货的情况。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只是代为收款,代开发票,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但没有专业的能力作出事发原因的认定。原告使用该家具半年后才投诉,若酒柜隔板尺寸过小,不会在半年后才发生。被告B公司的公司抬头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规定可以代开发票、代收银,有一定监管权力,其已对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审核了入场手续,但不是每样产品都需要质检报告,其亦无法强制要求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质检报告,若发生质量纠纷,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抽查、鉴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系争酒柜并无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因此原告所称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并无法律依据,现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2.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为原告黄某更换酒柜一个;

2.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柜存在缺陷,造成原告价值100,000元的瓷器损坏,但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酒柜存在质量缺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瓷器损坏的原因及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同意为原告更换酒柜的意见与法不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