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2年6月,被告人胡某谎称可以承接某市青山区工人村街5街坊的拆迁工程,骗取了李某甲的信任后,李某甲又介绍李某乙一起参与拆迁工程。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在某市青山区“惕平干洗店”内,以虚构的“某市青山区工人村拆迁办”的名义与李某乙等人签订了《某某村拆除合同书》。尔后,被告人胡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于2013年1月29日骗得李某乙的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3月6日骗得李某甲的人民币60,000元。当李某乙、李某甲发现被骗后,被告人胡某被迫退还了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退还了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
二、诈骗的事实
1、2012年7月,被告人胡某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某市洪山区东方某某小区廉租房指标,骗取公民刘某的信任后,以办理廉租房指标需要花钱招待相关人员的名义,于2012年7月和2013年10月,先后2次骗得刘某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
2、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胡某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东方某某小区廉租房指标,骗取公民代某的信任后,以办理廉租房指标需要花钱招待相关人员的名义,于同年3月2日在其经营的“惕平干洗店”内骗得代某的人民币15,000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胡某谎称其可以帮忙办理东方某某小区廉租房指标,骗取公民曾某的信任后,以办理廉租房指标需要花钱招待相关人员的名义,于2013年6月至8月间,先后3次在其经营的“惕平干洗店”等处骗得曾某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判决】
1.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2.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清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代某1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7,000元。
【律师评析】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