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卫生洁具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某某县三期安置房B区多层楼安装卫生洁具,每个单元的价格为105元一套,合同总价款共计514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安装了某某县三期安置房B区多层楼21#、22#、28#、29#、35#、36#、37#、43#、44#、49#、50#楼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卫生洁具共计490套,合款共计人民币5145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为原告出具完工证明。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希望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45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所属某公司乐亭乐安小区安置楼B区项目部订立卫生洁具安装合同一份。上述安装合同订立后,原告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0月28日,被告某公司欠原告安装工程款5145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51450元。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安装工程款。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安装工程款51450元
【律师评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所属某公司某某县乐安小区安置楼B区项目部订立的卫生洁具安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某公司欠原告安装工程款51450元,事实清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付工程款51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