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3日原告叶某在被告超市处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一共花费511元。被告出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协商,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及赔偿,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协商方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511元;2.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11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销售变质食品的故意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某货款511元;
二、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某赔偿金511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被告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覆有死昆虫,因此,被告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