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安徽蚌埠警方通报“女子遛狗威胁市民”事件,双方均被行政拘留。2日,一女子遛狗时,狗未拴绳突然窜向一小女孩致其受惊,家长和女子因此发生争执并互殴。民警到达后,双方再次争吵,遛狗女子还威胁、恐吓对方。
目前,遛狗女子被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女孩家长被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通报称: 2021年7月2日13时许,蚌埠一小区居民邹某某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犬链(绳),在楼道口处犬只突然窜向邻居邵某某的女儿,致使孩子受到惊吓。邵某某因此与邹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随后邹某某携犬回家,邵某某则报警称女儿被狗咬了。
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期间邹某某用语言威胁、恐吓邵某某,声称“狗比人值钱”,被民警当场制止。
7月4日,蚌埠经开区公安分局南湖路派出所依据调查事实,依法对邹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对其现场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对邹某某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绳)的行为已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对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目前两人均已被执行行政拘留。
并且据媒体此前报道,7月2日,因遛狗纠纷,安徽蚌埠一女子自称是当地企业徽州宴餐饮有限公司的老板娘,并威胁市民:“敢动我的狗,我就给你孩子刺死,你没我的狗值钱,几千万还是赔得起。”
此消息正待核实。
德敬律师提醒您:
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未系牵引绳的犬类被放置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一定的危害。我们在带狗狗出行时一定要看管好狗狗,尽量避开人群,以免产生狗伤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