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吴某起诉了“战狼”?
这是怎么回事?吴某起诉“战狼”
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某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某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某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某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某方诉求:
战狼公司
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
②登报赔礼道歉;
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辩称:
①吴某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
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
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某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某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某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某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某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战狼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2、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某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3、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某赔礼道歉。
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在裁判文书网上,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某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某”,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吴某作为知名演员,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而战狼公司使用吴某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战狼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某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遇到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的行为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