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4年5月10日8点30分许,原告杨某及其丈夫和外甥女乘坐长途汽车由江苏启东到上海XX客运东站。到站后,原告从下客通道出站时摔倒受伤。现原告以被告的出站通道狭小,地面凹凸不平,且未尽警示义务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和鉴定费,共计41,093.53元。审理中,原告增加和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3,851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2,400元。
另2014年12月3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因故受伤,致9根肋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伤后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4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长途客运公司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
一、被告上海XX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杨某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由于被告的出站通道狭小,地面凹凸不平,且未尽警示义务故对其摔倒致伤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要求赔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与法不悖,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