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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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购表,获赔20万?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20人看过

手表从诞生之初,发展到今天已经由计时工具,衍变成为能彰显个人气质、品味、风度的腕间饰品,且部分品牌的手表如劳力士、百达翡丽、江诗丹顿等更是以名贵、稀有著称,被视为身份的象征。但由于手表品牌、功能、类别的多种多样,以及百姓对机械表等精密仪器缺乏足够了解、知之甚少,极易在商品买卖时发生争议。

李律师的朋友就遇到这样一件“幸福的烦恼”。朋友小于在品牌专柜购买了一块某品牌的新品手表,价值人民币5万元。使用过程中发现表盘内部存有指纹,且呈现出零件松动痕迹。因此,便返回专柜同销售人员及经理进行沟通并要求退货,但商家态度较为强硬,认为不属于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情形拒绝退货。

双方拉锯过程中,小于拿出购表时第一时间所拍摄的数十张照片,恰好照片将指纹记录下来,铁证如山下商家最终承认该表为其他客户短暂维修使用后因外观基本与新品无异,故当做全新商品继续进行出售,并表示愿意给小于退款。但此时,小于所要求的退款不仅为购表价格5万元,而是20万元,神奇的是最终小于如愿获得到商家的上述赔偿,究其原因为何?

这是因为因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中,销售者承诺向小于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使用过的手表,小于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小于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1赔3”原则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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