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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还款计划还钱,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清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2045人看过

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我们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的案例却时有发生,尽管双方经协商后可以选择签订还款计划,债权人已经作出了退让,但也仍然不能杜绝债务人久拖不还的情况。面对这样的“老赖”,作为债权人难道就没有其它救济途径了吗?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周某向汪某借款16万元用于买房,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签订有借款合同,但借款到期后,汪某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恶化,没能按照约定及时向周某还款。后经汪某苦苦哀求,周某同意于2021年3月2日与汪某就该借款签订还款计划,计划内容为汪某每个月还款2万元,八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而令周某没有料到的是,在该份还款计划签订2个月后,汪某仍然没有偿还周某借款。周某对汪某彻底失望,于是就此份还款计划找到律师并诉至法院,请求汪某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共计16万元。庭审过程中,汪某辩称,因还款计划并未到期,所以拒绝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

案件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按照还款协议来看,债务并未全部到期,此时债权人能否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双方针对已经到期的欠款,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还款计划,它的法律性质属于原借款合同中的从合同,是对原借款合同内容作出的的变更,因此一般情况下,借款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

但是如果在债务人一方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汪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约定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周某可以解除作为从合同的还款计划,继续让汪某履行主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汪某一次性还清周某欠款共计16万元。

德敬律师提示

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还款期限、利息、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债务人一方一定要按期偿还,如果像本案一样在签订有还款协议的情况下仍不按期还款,那么债权人一方就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与此同时,债权人还有主张逾期支付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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