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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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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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

作者:李崇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49次举报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就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性质而言,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裁判中并没有涉及到此问题的回答,但是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依然必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究竟是将其解释为形成诉权,亦或是形成权?

 

我国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下的合同解除权性质分别进行了规定,适用的是二元规范模式。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解除权一般被认为是形成权,而情势变更下的合同解除权则视为形成诉权。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该合同解除权被认为形成权,即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由于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情势变更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一般认为是形成诉权,即要求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判是否解除合同。

 

参考我国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下的合同解除权,我们认为,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解释为形成诉权更好一些。首先,从形成权和形成诉权的行使方式来看,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解释为形成权,意味着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相比于形成诉权需要经法院裁判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解释模式会导致违约方肆意违约,合同的可履行性变弱,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次,通过形成诉权的合同解除,由于有了法院的介入,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保障其公平性和妥当性,而通过形成权的合同解除,劣势在于若当事人达不成合意,仍然需要借助于裁判者的帮助,诉讼在所难免;最后,情势变更原因下的合同解除权效力要弱于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解除权,在因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按照逻辑顺序,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效力依然须弱于不可抗力下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解释为形成诉权更恰当些。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界限

 

鉴于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规定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因此法院在支持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往往需要施加较多的界限,以避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被滥用的情形。以下是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要限定的几点说明:

 

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不能成为一般规则。孙良国教授认为,不能在一般意义上确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原因在于:第一,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体系;第二,不符合效率原则;第三,不符合合同严守、信赖保护的原则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观念。

 

2.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一般而言,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法院的青睐,许多裁判文书都显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如文末的案例2。

 

3.在认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时,应当由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正如前文所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不能由当事人来确认,当事人双方有时对于合同目的是什么存在着争议,只能由法院结合合同的性质、案情等因素确定。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价值追求

 

讨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价值,离不开对继续履行的考量。法院在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而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背后的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110条关于排除强制履行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一方面需要考虑履行费用过高,另一方面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观察:

 

1.执行难度大。若法院判决继续履行,那么后期将涉及到强制执行和监督的问题,如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缺乏专业能力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持续的监督。

 

2.履行内容不确定。若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不确定,将导致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加额外的司法成本。

 

3.继续履行将导致守约方“敲竹杠”。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中,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明显具有敲竹杠的意图。

 

正是考虑到继续履行合同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成本过高,对于法院来说,判决继续履行的司法成本也将增加,因此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并无道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继续履行是守约方请求违约救济的一种方式,而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貌似是对违约方进行“违约救济”,这样似乎不太符合常理,但实质上,将违约方和守约方从一个“合同僵局”中解放出来,背后不乏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考量。正如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一审法院所说,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最根本的还是为了追求合同双方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李崇圣律师,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民商事委员会委员,小额诉讼团队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小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4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