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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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厚利商贸有限公司与纳达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崇圣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5日 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4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电汇1000000元,收款事由为借款20154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特向原告借款用以经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424日至2016423日;借款利息按年息15%计等。该协议加盖有原、被告双方的公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任为及经办人被告公司董事签字确认。同日,原告按约将借款1000000元通过交通银行烟台牟平支行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内。

2016423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将借款期限顺延一年至2017423日,并将该内容记载于上述借款协议中,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任为及经办人被告公司董事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标准支付两年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0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系于2014424日协商借款事宜并提前出具收据,于2015424日签订正式借款协议并于当日实际交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因被告经营所需签订涉案借款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0元,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在借款协议约定及顺延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经本院审查,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予以照准。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约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崇圣律师,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民商事委员会委员,小额诉讼团队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小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4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