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崇圣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1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被征收时系原、被告共同共有及涉案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165258元被被告领取的事实。被告虽主张涉案土地由村里二次分包给自己且由自己耕种,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补偿款份额应当有原告的二分之一即82629元,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并拒不返还,双方之间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理应将该属于原告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262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主张82629元的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次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被告在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