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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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抗感染、探查不及时等致患者感染死亡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5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2020年8月,患者因体检发现胃窦恶性肿瘤20余日为主诉入住医方处,入院被诊断为胃窦癌。次日,医方对患者行腹腔下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术后第5天凌晨,患者反复剧烈腹痛,值班医生在不明腹痛原因的情况下开具止痛药剂,症状仍无法缓解,CT检查显示积液,患者出现休克状态,血压降低,医方考虑吻合口瘘,建议剖腹探查,随后医方对患者全麻下剖腹探查+小肠部分切除术,术中见空肠-空肠吻合口扩张并破裂,胆汁样消化液自破裂处溢出肠腔,术后诊断为空肠吻合口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患者术后被送往外科ICU观察。外科ICU治疗27天后,转入普通病房。患者转出后出现高热,医方回应系正常现象,仅退热处理未调整治疗方案。此后患者反复高热,医生缺岗,护士仅让家属自行物理降温。后又将患者转入内科ICU。患者病情恶化入住内科ICU长达2个月,患者腹胀问题仍未解决并被宣布临床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经过摇号选定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特别是对患者术后观察、感染控制不力,护理不当,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后果发生。鉴定机构认为医方术前排查禁忌症的相关检查不充分、术后吻合口痿的防范不足、ICU转出涉嫌过早、等多处较重大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有一定关联性。但考虑到患者胃癌、年老、基础病多,术后产生并发症而死亡的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可能会发生,医方过错促进或加重患者术后并发症发生,评定医方诊疗过程在患者损害结果中系次要原因,损害参与度为16%-44%。最终一审认为,医方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方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57万元。后医方上诉,二审判决驳回方上诉,维持原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为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过错?

(一)被告术后观察不到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术后第一天已出现肺部感染,术后第二天下半夜由于镇痛泵作用消退后开始腹痛,持续腹痛5天之长,期间医方仅以药物及注射液止痛,患者反复剧烈腹痛,症状并未缓解,直至患者出现休克状态,血压降低,CT检查显示积液后,医方才考虑吻合口痿,术后诊断为空肠吻合口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二)医方术后护理不当,加剧术后并发症对患者的损伤

虽然长期医嘱记载术后执行“一级护理”,术后第三天执行“二级护理”,但不论是一级护理还是二级护理,缺乏对应的护理记录,可知医方均未按照医嘱落实。医方护理不当的情形导致了护理缺失不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还违反了原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医方对患者抗感染治疗不够有力

《病程记录》记载术后患者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可闻及痰鸣及少许湿性啰音,考虑肺部感染,继续特治星抗感染。直至患者病危,感染情况加重,医方才予以可乐必妥抗感染,此后患者感染情况愈发严重,但医方未及时调整用药,导致患者感染恶化,最终出现感染性休克的结果。

此外,关于患者在ICU病房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护理费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未予以支持,虽具一定合理性,但还是感到一些遗憾。在ICU住院期间,确实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家属虽无法参与直接接触的生活护理,但在外守候既为亲情使然,也有照顾的需要,不论是对患者还是家属,在外陪伴也能使各自放心。仅仅因为有医护人员护理而忽略家属的付出,与正常的家庭观、道德观、价值观相悖。而现实中家属虽然被隔离在病房之外,不可避免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中,如缴费、交材料、签署手术文件等,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医方也可及时和家属沟通,何况本案患者ICU住院时间长达140天,家属的辛苦不言而喻,故患者在ICU病房期间应计算护理费。

综上,本律师认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吻合口瘘的发生,还存在术后护理不当、抗感染不力诸多诊疗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医方承担次要以上承担赔偿责任,也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