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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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抢救欠积极被判赔60余万元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患者陈某,男,2016年3月入住医方处,仅轻微呕吐症状,平素身体健康,无头痛,无恶心等其他不适症状,入院被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感冒、肝功异常等。几日后,医方称患者症状已明显减轻,再过几日便可以出院。之后,患者经检查发现白蛋白极低情形,医方考虑患者患有肾病综合症,补充白蛋白会直接流失,意义不大,由于医方没有及时补充白蛋白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下肢严重水肿,病情恶化。继而患者出现全身出汗,口吐白沫,肚子剧痛等危重病情,患者家属要求医方转院抢救,但医方称“没有问题,这事见多了”。到晚上11时许,患者出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年轻医务人员才叫主治医生过来进行救治,但已回天无力,无效死亡。由于医生对病情误判以及长达5、6小时的不积极的救治,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审理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一审、二审,共计三年余。原一审重点侧重于伪造篡改病历,以及医生脱岗,请求100%过错推定责任。原一审以医方未提供监控为由判令医方承担20%过失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未鉴定为由发回重审。一审过程中,患方在保留伪造篡改病历,以及医生脱岗的情况下申请过错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存在针对低蛋白措施不足、抢救措施欠积极有效、告知欠充分的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40%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医方存在针对低蛋白措施不足、抢救措施欠积极有效、告知欠充分的过错,过错参与度按40%计算。遂判决医方向患者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60余万元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诉请,维持原判决。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及医生是否存在脱岗?医方到底有否过错,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本案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及医生是否存在脱岗?

 本案病历材料于患者死亡当日封存原一审开庭后26医方向原一审法院提供住院病案首页死亡记录死亡讨论死亡报告封存外病历材料。因此,患方有理由认为封存外病历系医方事故发生后伪造的。

事发当晚,医方仅有实习医生值班,其他医生均已下班离岗,值班期间的诊疗行为均由实习一人单独操作完成。医方住院部大厅及过道监控录像当时均处于工作状态但医方以监控录像坏了为由拒绝提供。

鉴于上述事实,患方于原一审请求法院直接推定医方100%责任,法院释明患方过错鉴定,而患方认为病历伪造篡改,失去了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医生在事发当晚脱岗,导致延误抢救黄金时机,又拒绝提供监控,特别是在法院责令其提供时仍称“监控坏了,无法提供”。为此,原一审以医方未提供监控为由判令医方承担20%过失责任。患方认为20%过失责任明显过低,应为100%责任,提起上诉。病历的问题,不管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该“病历”是否影响到鉴定,可否从医疗技术上仍进行鉴定。也正如此,实践中医疗纠纷必须进入鉴定程序进行评估,否则,法院很难做出直接推定责任的判决。

(二)医方到底有否过错,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医方抢救明显不及时,丧失抢救时机

事发当晚,仅实习医生值班,并实施相关诊疗行为,所采取措施也明显不当,导致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2.补充白蛋白问题

患者白蛋白仅有12克时,医方仍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从医嘱单等病历记载可知,患者从入院到死亡前,医方针对患者低白蛋白病情均未采取补充白蛋白等措施,即未尽到注意义务

3.风险告知问题

医方就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并发症的可能性和其它不良反应后果,以及其它无法预料的并发症等,均未向患者和其家属履行了告知及进行病情说明的义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方于事发当晚病危时对患者可能发生的风险,向患者及其家属履行了详尽告知及说明的义务,也没有将患者及时院进行抢救。可见,医方的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说明医方对患者低蛋白措施不足、抢救措施欠积极有效、告知欠充分存在过错,经鉴定机构鉴定更进一步说明,医方的上述过错因此,鉴定机构采纳了患者方的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患方部分诉讼请求,达到了诉讼目的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