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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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被骗2000,再给骗子转3000,真能定骗子诈骗罪?

发布者:谢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0人看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即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目前,大多数地区诈骗罪的起刑标准是5000元(电信诈骗等特殊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地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诈骗5000元才构成犯罪。于是网上开始流传这么一个段子:

甲向乙行骗,乙上当了,转了2000元给甲,事后乙发现被骗了报警,警察说不够5000元不予立案。甲又来骗乙,乙为了能立案,于是假装上当,又给甲转了3000元。

那么,现在乙一共转给甲5000元了,就真能以诈骗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了吗?

其实还是不能!

这是为什么呢?通俗地说就是,乙第一次给甲转钱属于被骗,但乙第二次给甲转钱不属于被骗,实际被骗的金额还是2000元。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做具体分析。

刑法上的诈骗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2.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乙两次转钱给甲符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乙第一次转钱给甲:

1. 甲向乙行骗——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条件1

2. 乙上当了——使乙产生了错误认识,符合条件2

3. 乙转了2000元给甲——乙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条件3

乙第二次转钱给甲:

1. 甲又来骗乙——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条件1

2. 乙为了能立案,于是假装上当——乙没有上当也即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条件2

3. 乙又给甲转了3000元——虽然处分了财产,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的,不符合条件3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乙第一次转2000元给甲确实是因为被骗了,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诈骗(但因金额不够,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乙第二次转3000元给甲不是因为被骗了,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总而言之,刑法上的诈骗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样一种逻辑关系。不符合这种逻辑关系不构成诈骗,所以即使乙又给甲转了3000元,甲仍然不构成诈骗罪。

PS

现在网上流传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小段子,但很多段子其实不符合法律常识,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大家,不要把法律段子当成真实案例,就比如本文中所提到的段子,如果真有人当真,真的为了使违法分子的行为达到犯罪的标准而给骗子转钱,那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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