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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XX,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女,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余XX与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882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申请费1462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陆续向被告订购手机,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2日,陆续向被告支付手机款188584元,但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交付手机,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返还货款188584元。

被告潘XX未答辩。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余XX向本院提交了转账记录一份、转账回单单子回单一份、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十一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五份、聊天记录十九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向被告购买手机,自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间,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转账18笔款项,合计188234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约发货,后通过微信聊天表示会将货款退还给原告,但至今未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浙1023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潘XX的银行存款188234元,期限一年。产生保全申请费1462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买卖关系成立无异议,原被告互为本案讼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原、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支付货款,被告应及时履行的货物交付义务。现被告无法履行交付货物义务,通过微信聊天表示将退还前述货款,应视为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88234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未退还,原告有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1日)起按该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XX货款18823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逾期返还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日起按该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XX保全申请费1462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减半收取2035元,由被告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