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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X、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伟灿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洪XX,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X,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洪XX与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予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浙1023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潘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000元,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支付利息(其中自2012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暂算至2022年6月19日,计利息81017.5元;其中1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为142000元,并要求其中以132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麻将桌,至2012年1月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8月底前付清。因被告到期未支付且又有重新欠款,双方于2013年5月1日重新出具证明一份,对欠款金额进行了重新确定为145000元,同时约定,在款项付清之前,欠条依然有效。期间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42000元。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未付。

被告潘XX答辩称,其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42000元的事实,但是还款时间被告未曾和原告约定,被告承诺在最大努力前提下尽早归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欠条、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XX尚欠原告洪XX货款1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但逾期未付原告货款,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16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XX货款1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32000元货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2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3.7%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10000元货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7%从2022年6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洪XX保全申请费16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被告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伟灿律师,法学学士学历,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事案件、刑事辩护。从业多年来,尽职为客户解决难题,联系方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4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