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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珍惜野生动物,二夫妻被判刑!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87人看过


3月2日,湄潭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黄某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向某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湄潭法院审理的首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被告人黄某华、向某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余庆县白泥镇满溪村金橘园经营“余庆县黄军药材收购店”,并在余庆县城梓桐路开设门市部从事中药材收购、加工。2017年以来,二被告人在中药材收购过程中开始大量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并予以销售牟利,未出售的野生动物则储存在中药材收购店和门市部的冰柜内。2020年2月17日,该案被余庆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清点有各类野生动物死体94只,其中3只野生动物死体系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向某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华、向某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本身比较复杂,许多疾病的病原体就是在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运输、饲养、宰杀、食用等过程中扩散传播,导致各种传染病横行。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民众要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坚决杜绝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爱护环境,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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