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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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直接起诉吗?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342人看过


对咱们地块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应当保证广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者和听证权,这样制定一个标准,可能我们在内心中容易接受。


但是 在现实过程当中,往往缺少一些参与权,也可能没有征求咱们的意见,那么这个补偿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有两种途径。


如何公告和征求意见


一个是在征地报批时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公告,然后征求咱们大家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征求大家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修改情况,基本情况连同咱们征地的报批文件一同上报,如果征地批复批下来以后,对咱们的这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如果是在咱们报批的时间,没有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么就在征地批复下发以后,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征求大家的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以后去修改修改过以后,然后再报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过以后进行实施,只是两种方式,两种途径制定咱们一个方案。


对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


但是,就是说,现在征收方案一旦是通过以后进行发布公告,按照这样一个补偿安置方案来具体实施,但是我们对这个安置方案当中所载明的,补偿标准不服、不满意,也就这个补偿标准来对我们实施进行征收,对我们的补偿会降低我们原有的生活水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标准的可能不适合我们,这个补偿标准对我们这个整个片区,不适用、不公平、不合理,那么也就是对这个补偿标准不服,不服怎么办?


我们不服,我们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协调,如果是协调不成的,是由批准征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裁决


我们在协调或者裁决的过程当中,那么这个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就是你该救济救济,这边该征收征收,相当于,只有在上述程序当中,除非把它推翻了,我们才能再重新来过,不然它是不影响这个实施的。


现在因为咱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刚才咱们上面也讲了,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批准以后实施的,也就是这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那么对于这个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我们是可以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就是我们是可以。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申请协调,协调不成我们可以申请裁决,然后对裁决不服,我们可以向法院,针对补偿安置方案起诉。


那么另一条,就是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裁决问题出台过一个意见,也是刚才我谈到的,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政府来批准实施的,那么他针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就是我们对这个补偿的方案不服,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如果满意了,那咱们到此为止了,如果不满意,我们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是没有经过调解和协调和裁决的话,法院是不会直接受理的,也就是这是一个复议前置,相当于必须走前面您刚才说的协调裁决或者复议,那对这个结果仍然不满意,才可以起诉,而不能说我不满意这个补偿的标准,我直接去起诉,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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