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朱某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雄将自己持有的一支仿64式手枪交给被告人朱某昌玩。几天后,朱某昌将该枪以1800元钱质押给被告人吴某蔼。吴某蔼得到该枪后收藏了几天,又把该枪交给被告人李某明保管。2018年11月5日,民警从李某明处缴获了该枪。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仿64式手枪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雄、朱某昌、吴某蔼、李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雄、朱某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雄、朱某昌、吴某蔼、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枪支在我国是禁用品,一般的公民是不可以持有的,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就会构成犯罪,这些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法官提醒广大枪械“发烧友”,娱乐爱好无极限,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要为了追求刺激和个人喜好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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