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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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外人受让商业银行股权在获批前即支付转让价款且变更股东名册的是否可排除执行?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374人看过


尽管案外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银监分局的受让股权申报审批已获批准,但在执行法院对案涉股权冻结之时,涉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变动申报审批尚未取得批准许可,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不成就,应当依法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故案外人虽已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交付购买股权款项并已登记于股东名册,现有证据亦不能表明该行对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存在过错,但是,由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处于未生效状态,故该案外人所具有的股权交付请求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即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与秭归县金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1268号】


争议焦点


案外人受让商业银行股权在获批前支付转让价款的在已变更股东名册情况下是否可排除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其一,关于股权转让比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五峰农合行与宏运药业于2013年12月29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宏远药业将所持有长阳农商行的股份1000万股(占长阳农商行总股份的10%)转让给五峰农合行;长阳农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将五峰农合行变更为该行股东,持股比例为6.25%;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督局于2014年1月9日所作出《关于长阳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中,宏远药业的持股数量仍为1OOO万股,但持股比例已变更为6.25%。综上,可以认定长阳农商行在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亦进行了增资扩股,宏远药业1000万股在长阳农商行所占比例已减至6.25%。但是,无论案涉股权转让比例为6.25%或是10%,均已超过5%,故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其二,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是否应当经过批准以及批准部门。首先,关于是否应当批准问题。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以上规定,由于长阳农商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动、五峰农合行购买宏运药业所持长阳农商行5%以上股权,长阳农商行与五峰农合行均需向银监部门申报审批,两项申报审批缺一不可。其次,关于批准部门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6月颁布,该办法先后于2014年3月、2015年6月修改并施行。关于5%以上股东变动的批准部门,2008年6月的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银监分局批准决定,而2014年3月的实施办法则规定由银监局批准决定。由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与申报审批,均发生于2013年12月底,应当适用2008年6月的实施办法。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适用2014年3月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确有误差。鉴于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引用该实施办法之目的,在于论述农村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东变动需经银监部门批准,而2008年6月及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5%以上股东变动审批问题的区别,在于审批层级有所调整,故无论适用2008年6月的还是适用2014年3月的实施办法,均不能免除股东变动申报批准义务。

其三,关于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是否正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如当事人尚未办理,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银监部门批准,旨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与防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5%以上股东变更如未经银监部门批准,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按照本案查明事实,尽管五峰农合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银监分局的受让股权申报审批已获批准;但在执行法院对案涉股权冻结之时,长阳农商行的股东变动申报审批尚未取得批准许可,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不成就,应当依法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二、五峰农合行能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中,执行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宏远药业名下股权予以冻结。在此之前,案外人五峰农合行虽已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交付购买股权款项并已登记于股东名册,现有证据亦不能表明该行对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存在过错。但是,由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处于未生效状态,故五峰农合行所具有的股权交付请求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即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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