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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鸟、捕蛇也算犯罪?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851人看过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自然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明显的特征就是,野生动物也在渐渐增多。有的人选择狩猎的方式牟利或消遣,却因违反狩猎时间、地点、对象及工具的有关规定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一:禁猎期在禁猎区狩猎被判刑

2017年6月13日晚,马某彭某张某三人相约次日去网湖打鸟,由马某提供捕猎枪支。次日上午,三人电话联系后,马某取了猎枪,在彭某家中会合后由彭某驾驶张某的汽车前往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狩猎。狩猎过程中马某持枪射杀野生“灰色水鸟”一只,由张某拾取后放于车后备箱中。在马某等人准备驱车离开时,被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执法人员发现并拦截控制。保护区执法人员报警后,阳新县森林公安局随即前往现场对猎物和作案工具进行扣押。经鉴定,“灰色水鸟”为灰头麦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马某作案工具为枪支,属禁用工具。

阳新法经审理后认为,马、彭、张在禁猎期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内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彭张某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缓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二: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被判刑

2019年3月至4月18日(禁猎期),罗先后四次在阳新县王英镇山场放置装有活体鹌鹑的铁丝笼用于猎捕蛇类野生动物,共猎捕蛇类野生动物王锦蛇十一条,其中四条王锦蛇已经销售给他人,另外猎捕的七条王锦蛇被森林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案发后,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在罗家中查获猎捕工具铁夹子40个,捕蛇铁笼12个,电子猎捕器19套。

阳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正常狩猎应当注意到什么?

1、明确狩猎期间。一般情况下,可以狩猎的区域均会设定一定的狩猎期限,以此保护动物的繁殖,在期限内狩猎是合法合规的。

2、明确狩猎区域。网湖湿地保护区是禁止狩猎的,在此区域内禁止狩猎,对于部分保护区仅仅划定一定的区域,在区域内不能狩猎,区域外的狩猎是合法的,因此,在狩猎前需注意狩猎区域。

3、明确狩猎对象。我院审理的部分非法狩猎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均不知捕杀的对象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若不案发,大多数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捕杀了一只普通动物,因此狩猎前要对狩猎对象进行详细了解。

三、狩猎中的常见禁用工具和方式有哪些?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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