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509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制造事故骗保险 将己骗到牢门前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50人看过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某现年36岁,系江苏省通州市人。2014年期间,李某某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某修理厂打工。2014年10月12日上午,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皖RWL591号小型轿车来到李某某务工所在地郎溪经济开发区某修理厂,谈起要给该小型轿车制造假车祸骗保。李某某因自己购买的一辆苏BZ107H号二手事故车没有修好,听到徐某、涂某某的谈话后,便主动找徐某、涂某某商量,准备用苏BZ107H小型轿车和皖RWL591号小型轿车故意造成碰撞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用于各自车辆的维修费用。当晚7时许,徐某、涂某某驾驶皖RWL591号小型轿车来到某修理厂与李某某的苏BZ107H小型轿车蹭了一下,因效果不理想,于是三人又将两辆车驾驶到郎溪经济开发区钟梅路张村路段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报警。此次事故中,共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郎溪支公司理赔款19640元。

2019年4月30日,李某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通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7日,李某某亲属向郎溪县公安局退交了非法所得16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退交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更多法律咨询,请咨询本律师。


【免责声明】  “曾丽明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