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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因车费问题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赔195万元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56人看过


2017年3月11日下午4点26分许,山东青岛的邵某和不满5岁的儿子张某搭乘王志远驾驶的出租车。

途中,王志远与邵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志远于是驾车载邵某母子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邵某明确表示拒绝下车并要求王志远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远恼怒之下,将两人载至青岛市城阳区西旺疃社区北边山坡下,持石块先数次击打邵某头部,后数次击打张某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2018年6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青岛中院认为:王志远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载乘客过程中未能规范文明服务,在未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车费从而引发争执。

且在与乘客争执后再次以拒载这一违反行业行为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矛盾升级。

后在乘客要求继续履行运载合同拒绝下车的情况下行凶杀人,持石块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无端迁怒于无辜随行幼童,致二人死亡。

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一审以王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志远不服上诉到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认为,王志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系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9年3月27日,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旅客自乘坐出租车之时起,旅客与承运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虽为王志远,但以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因此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共计1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上诉到青岛中院。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认为:王志远在将被害人拉回始发地后要求被害人下车,存在明显违约行为,被害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被害人在此情况下没有直接下车,而是继续在车内与王志远争执,其不适当行为直接导致本案悲剧及最终损失的发生。

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青岛中院认为:王志远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将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剥夺邵某、张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亲属主张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山东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并未认定邵某、张某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主张邵某、张某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无证据证明,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对邵某、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5月,青岛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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