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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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留名”,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61人看过


借条上“留名” 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

高某因开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某日向黄某借款15万元,黄某实际给付现金后,高某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条上借款人及借款时间下方备注“此房备案×-×-××号××××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小区”内容,当事人陈述此内容意思是当时约定以某小区内×-×栋××××号房作为抵押,备案后卖给黄某。事后,该房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也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备案登记,该房现已出售给他人。上述备注内容下方,谭某签名,但未注明身份。高某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金,也未给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在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谭某在借条上签名的性质,原告主张谭某系担保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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