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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伤残鉴定,当事人最关心的6个问题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616人看过

导读

交通事故致残、被他人伤害致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一定涉及到赔偿问题,这也是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就地还价。而一旦走上法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第三方作出伤残鉴定,以此为据,再涉及一系列的计算公式。


问题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以哪个为准?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问题二、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问题三、伤残鉴定如何申请?


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问题四、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也就是说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伤情稳定后,才进行评定伤残程度。


问题五、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走?


首先拿到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还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然后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被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方可鉴定。


最后鉴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由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问题六、对伤残评定不符,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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