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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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工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70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佟某在外办事,被告知上海餐饮公司订的炉子已送到本市青鹤谷饭店,但店里人手不够,需要叫人帮忙搬一下,佟某随即打电话给正在店里安装电控门的原告,原告表示愿意搬货,在随后的搬货过程中发生意外,炉子倒下砸伤原告左脚。原告被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0,140元(包括拐杖费120元),其中,被告佟某支付了当天门诊费用563.3元以及住院押金15,700元。事故当日原告与被告佟某在第六人民医院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由佟某负责所有原告医治其左脚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护工费),原告受伤之日产生的费用由佟某当日结清(包括车费、餐费等),佟某一次性付给原告3000元整作为补偿,原告不得再索取其他任何费用。

  原告诉求

  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此处省略金额)上述费用由被告上海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佟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对原告所述的事故过程以及鉴定意见无异议,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由佟某个人承担,佟某系以个人名义打电话给原告的,与被告上海餐饮公司无关。另外,事故后佟某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佟某承担原告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3000元,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赔偿。

  判决理由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佟某的请求而搬炉子受伤,双方帮工关系成立;事发时,佟某系饭店装修的负责人,搬运的炉子系饭店所订购的物品,故无论从佟某的身份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佟某请求原告搬炉子目的是为了青鹤谷饭店的装修,该行为的受益人系被告上海餐饮公司公司,因此,佟某的行为应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被告上海餐饮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与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原告受伤当天签订的,客观上原告对自己最终的伤情存在无法确定的认识,包括手术后因伤口感染再次住院,原告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上述情况必然导致原告的休息期延长,损失也相应的扩大,而且协议中未约定误工损失及营养费,故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差过大,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告申请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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