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509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释法|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楼面渗水 楼下住户的财产损害该由谁来赔偿?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188人看过

新房入住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庞某某才开心几个月就遇到了堵心的事情:楼上住户因排污管堵塞导致卫生间反冒污水渗下来,造成庞某某的新房天花板吊顶明显变形,电路损坏,沙发受损。因房屋楼面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害问题得不到解决,庞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楼上15户住户以及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严某、冯某某等15户住户及广西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楼上14户业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468元给原告庞某某;驳回原告庞某某对被告物业公司、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某于2019年12月购买玉林市玉州区某小区某幢1201房,2022年2月入住。2022年10月1日,被告某物业公司接到原告楼上1301户业主甘某反映其房子被污水浸泡。经物业公司人员现场查验后发现是客卫卫生间反冒污水,随即物业公司人员排净屋内污水并清洁房屋。物业与楼上正在装修、已入住的业主沟通后凑钱进行测管疏通,发现管道内堵塞物为块状物、沙子、腻子粉、卫生纸、梳子等生活用品。此前物业于2022年10月2日致电原告检查天花板是否存在渗水。当天晚上原告让亲戚与物业一起检查,发现天花板渗水,客厅和餐厅天花板被水泡,天花板吊顶明显变形,电路损坏,沙发受损。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上述损失合计21835元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应尽义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不包括各楼栋竖向排污管道的疏通,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认为其于2022年3月完成房屋的硬装修,但并未实际入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被告甘某则认为其于2022年3月申请装修,由于资金问题仅打了飘窗,渗水是否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经核实,原告楼上业主1301甘某户一直断断续续进行装修,平时房屋没有人,出事前几个月均未去看过房屋。原告的房屋装修后虽已入住,但在出事前的几个月原告并未在该房屋居住。

法院审理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下水道堵塞位置属于共用部位,堵塞物为块状物、沙子、腻子粉、卫生纸、梳子等生活用品,与楼上住户的不当装修和乱丢物品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无法确认堵塞物的直接来源,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由楼上正在装修、已入住的14户业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并未实际入住,且早在2022年3月即已完成装修。被告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不包括各楼栋竖向排污管道的疏通。原告几个月未在其房屋内居住,也不进行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受损,导致损失扩大,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1301业主甘某在申请装修后,对房屋疏于管理,在卫生间反冒污水时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污水渗漏致使原告房屋受损,有较大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咨询,请拨打曾丽明律师电话:15007752310

【免责声明】“曾丽明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本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