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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167人看过


前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居民收入相关数据,其中: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97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广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703元/年进行计算。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之前发布的相关数据,小编整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数据,欢迎收藏、转发、分享。【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重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2022年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98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70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33元。


广西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970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2555元
3、职工月平均工资                  7614元
4、全区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注: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仅公布 2022年度广西居民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广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70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2555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广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5684元进行计算。


3、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广西高院官方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结合我区审判实践,现就我区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展开试点。
四、试点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落实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解决适用《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我区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通知》所称“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2020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又重新起诉的,不适用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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