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韩先生在年老生病时,一直由小儿子韩小盛(化名)在病榻前陪伴、照顾。韩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小盛一人继承。但由于这份遗嘱为电脑打印,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父亲手写的遗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韩小盛认为父亲生前行动不便,已不能自行书写遗嘱,打印遗嘱是根据其父意愿打印,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韩小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释法: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认为该遗嘱根据遗嘱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遗嘱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按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小盛一人继承。
《民法典》遗嘱效力怎样确定
一、《民法典》遗嘱效力怎样确定
遗嘱效力应当以立遗嘱人的意愿为准。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内容;如果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订立遗嘱内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于立有多分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几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条件。
《民法典》在原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基础上,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并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因为《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对遗嘱形式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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