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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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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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拿回款项及利息

发布者:董劼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自2 01 892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叶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叶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提出想要向原告借款2 0万元,原告出于信任叶某叶某表示作担保,2 0 1 862 0日,原告出借2 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 2万元的借条一张,其中2万元系三个月的利息,约定于2 01 892 0日还款,叶某出具担保书一份,同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20万元转账至担保人叶某银行账户,201872 5日,被告归还了1.5万元的本金后不再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与叶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叶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叶某想要借款故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原来口头约定借款付至被告银行账户,待被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将2 0万元转账至叶某账户,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被告于2 0 1 872 5日支付1.5万元利息给原告,之后未再归还过借款。后被告在庭审中变更陈述,称被告与叶某系朋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2 01 86月被告因归还信用卡需要想要借款,被告曾向案外人孟某借款未果,被告向叶某借款,叶某让被告向原告借款,2 01 862 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 2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由叶某出具了担保书,被告告知原告可供收款的银行卡号,原告称晚点会将钱款转给被告,之后被告银行账户一直没有收到借款,被告联系叶某称不想借款了,叶某称后续事情他会处理好的,被告便没有再管。201872 5日被告应叶某的要求转账给原告1.5万元,用于归还叶某向原告的借款,本案2 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交付,故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叶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叶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 01 862 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人胡某2 01 862 0日向出借人张某借款现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用于本人还信用卡,借款日期至2 01 892 0日归还所有借款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同日叶某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本人叶今担保胡某借款贰拾贰万元正,如胡某到期没有能力归还,本人承担责任。’’同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 0万元至叶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 0 1 8724日被告转账1.5万元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现原告以被告不归还该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 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被告在本院的2 01 81 11 2日谈话笔录中自认知道原告在其出具借条之后将20万元转账至叶某银行账户,旦支付过原告1.5万元的利息,之后在庭审中变更陈述,主张本案2 0万元借款实际没有交付,转账给原告的1.5万元是应叶某要求归还叶某向原告的借款,至于没有要求原告返还借条是因为叶某表示会去处理好,但对于其变更后的陈述被告并未作任何的举证,本院认为借款交付完成可以直接给付给借款人,也可将款项给付给借款人指定或者认可的人,本案中被告在知道借款20万元转账至担保人叶某银行账户,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原告返还借条,且在之后向原告支付过利息,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叶某出具的担保书及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本案在案证据材料,虽然借款20万元转账至担保人叶某账户,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2 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对于被告主张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1.5万元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返还借款本金18.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于2 01 892 0日前归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 0 1 892 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刿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8.5万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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