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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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范围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29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范围

【案例描述】

顾问单位发生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陈某于20138月入职公司担任司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10月的一天,陈某行走在公司楼梯间前往办公室的路上时不慎滑倒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单位协助其进行工伤保险理赔后,陈某因医疗费、交通费及担架费、出院后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办理委托后,我代理了本案诉讼。庭审主要围绕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范围及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的认定标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代理意见被采纳,法院仅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护理费的请求。

【律师分析】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范围仅限于四项,即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2. 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裁审实践中按以下情形处理: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一般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照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年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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