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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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损伤胆总管医院 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者:张英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3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及其证明观点

患者张XX2007年1月11日8时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民医院治疗腹痛至2007年2月16日9时出院入院治疗前经该院门(急)诊诊断慢性胆囊炎、胆结石其入院诊断也为慢性胆囊炎、胆结石”,该事实证明XX入院时只有慢性胆囊炎、胆结石,没有粘连性肠梗阻、胆总管结石、胆道损伤、胆道狭窄的事实,说明粘连性肠梗阻、胆道损伤、胆道狭窄是原告手术中的医疗过错导致的。

在入院当日医方同XX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告知进行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也告知了可能损伤临近组织。

XX于第二日(2007112日)接受了手术治疗,并且安装了引流管,据患者自述,在第二日就有发热、腹痛的症状,事后复印的病历中没有记载,医方书写的病历资料中从2007116日才开始有发热、腹痛、腹膜炎等症状。

122日患者张XX的腹部临床症状更加严重,医方告知患者需要再次手术,认为112日手术后的肠粘连并发肠梗阻,需剖腹探查进行肠粘连松解术,张XX再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项目中明确进行的是肠粘连分解术,并没有胆总管结石的任何术前谈论记录,但是在126日的缴费通知中却是“胆总管结石取石术、胆肠吻合术”。在123日医方为张xx进行的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术中发现和处理中并没有关于胆总管有结石的任何记载。该日的手术记录中记载术中发现肠粘连,在分离时损伤了胆管,并对胆管进行修补。如何修补,修补了那些地方,在该日的手术记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也没有进行了胆肠吻合术的记载,更没有记载哪个部位的胆管与空肠进行吻合。

20077月、8月张XX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继续治疗,华西医院明确了西昌市人民医院对张XX进行了胆肠吻合术,在病历中记载择机再次手术,但是却没有为张XX进行手术。

在此过程中,医方与张XX达成了护理费、治疗费、外地治疗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医方之付,在病情治愈后在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的协议。

2007108日,医方向张XX作出了情况说明,认为2007123日的手术是胆总管结石取石术、在分离时损伤了胆总管,在胆总管严重缺损无法修补的情况下,为张XX进行了胆肠吻合术,这些内容在123日的手术记录中没有任何记载。

经医方同意,200712月张XX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简称“301医院”)继续治疗至今。

301医院经过仔细检查,发现张XX的肝左管扩张,肝右管狭窄,需要手术治疗。

2007年12月22日301医院对张XX进行了手术。其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手术经过”记载“……探查见腹腔内广泛粘连,以肝脏面明显,无腹水,仔细分离粘连,见肝脏质地红润,沿肝脏面分离,原胆肠吻合口并拆除,见吻合口为右肝管控场吻合,吻合线为丝线,在其左侧约2cm找到左肝管、已完全封闭,穿刺内为白胆汁,打开左肝管,扩大开口,并进行整形证明被告的肝管因原告造成胆道损伤已经完全封闭,原告给被告进行的是“胆肠吻合术”,而不是原告手术记录中记载的“粘连松解”等手术,证明原告提供的2007年1月23日的《手术记录》不真实的是事实,也能证明301医院只是对原告给被告造成肝胆管损害后果进行手术治疗的事实。

后张XX继续在301由于治疗至今。

关于该鉴定意见对原告的过错认定的问题

1、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的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是手术方式正确,并得到了被告同意的观点,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对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可以免责的观点持异议

2、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损伤了被告的胆管有过错不持异议,对原告究竟损伤了被告的胆总管还是肝总管还是肝左右管的部位没有进行认定持有异议由于损伤的部位不同,损伤后的胆肠吻合部位是否得当及其责任程度的分担具有重要意义,鉴定意见对原告的胆总管损伤后关键性的处理方式错误没有进行认定,是极其不公正。

3、关于吻合口狭窄的观点,本代理人对鉴定意见中认定原告提前抽取T管是导致被告狭窄的原因具有过错的不持异议,对胆肠吻合口狭窄认为与被告自身原因有关持异议其吻合口狭窄是结果,该结果是否应当发生同原告是否损伤被告的肝总管、胆总管具有因果关系。假如原告没有出现损伤被告的胆总管和肝总管的前提,被告就一定不可能发生需要胆肠吻合的手术结果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4、对于鉴定意见认为原告使用的不可吸收性缝合线与本案没有关系的观点持异议,是由于该事实涉及原告伪造病历的依法归责的问题

5、对原告导致被告胆总管损伤由此引起胆道狭窄、左肝被切除,被告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及301医院治疗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不持异议,对被告的糖尿病、脂肪肝、肾结石、肾积水没有因果关系持异议,对其过错责任比例持异议。

综上,原告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没有对大网膜进行修复是导致被告肠粘连的原因,在修复过程中损伤被告胆总管、肝总管是引起被告多年后续治疗的根本原因。在原告可以隐瞒事实将明确使用的可吸收缝合线实际为被告使用不可吸收缝合线的行为是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在手术记录中没有如实记载胆肠吻合术的伪造病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该案因其提供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完整性而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抛开人民法院和被告单方进行的鉴定是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鉴定,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将导致被告的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进行混淆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公正性合法性的部分,不应当被采信。对其有过错的部分由人民法院决定采信,对伪造病历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归责,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点评:本案等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代理人归纳的是否有依据,请大家点评。在错案终身追究制的背景下,要对责任如何分配警惕,我们相信并期待着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也希望鉴定人能够对鉴定材料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进行全面评价,不懂不奇怪,害怕的就是不懂装懂。

被告代理人:张英律师

张英律师:医学本科学历,具有执业律师和执业医师双重执业资格。现在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工作,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0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