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4488。
犯罪嫌疑人艳某某,女,19XX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XXX路XX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4年4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涉案经过:艳某某与巧某某(音)均系单身且有同居经历,俩人之前曾因酒后吸食荣某某(音)购买过毒品“麻古”,2024年2月份,艳某某在广州带孙子时,巧某某打电话委托艳某某帮其购买5棵“麻古”用于醒酒,并转给艳某某500元钱(每棵100元)毒资,艳某某以其中的450元荣某某购买了5棵“麻古”(每棵90元),并让巧某某到袁桥五孔桥吊桥附近直接荣某某领取;今年3月26日晚,巧某某因与他人吸毒又委托艳某某购买11颗“麻古”,艳某某荣某某购买毒品后,让巧某某直接找陈荣领取了毒品,艳某某从中赚取了巧某某110元。艳某某共帮助巧某某购买了16棵“麻古”,从中赚取了巧某某160元的购买毒品的佣金或报酬。
本案中,巧某某委托艳某某购买并直接向贩毒者陈荣领取毒品,而艳某某并没有经手毒品,其联系购买毒品及支付毒资,主、客观方面都是帮巧某某购买毒品的中介或共犯,其赚取的160元属于代购毒品的佣金或报酬(委托费用),并不是销售毒品的利润。因此,本案认定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日常生活法则不符;同时,艳某某前往派出所的途中被抓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加上其有高血压,痛风等重大疾病,对其取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会产生任何社会违法性。
因此,特请求贵院对艳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即释放或者对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市XX检察院
辩护人:湖北江汉律师所 江峰
联系电话:133XXXX4488
二0 二四年七月十日
江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