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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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书写示例)

作者:江峰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次举报
2026-05-25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申请人 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4488。

犯罪嫌疑人艳某某19XX9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XXX路XX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4年4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涉案经过:艳某某与巧某某(音)均系单身且有同居经历,俩人之前曾因酒后吸食荣某某(音)购买过毒品“麻古”,2024年2份,艳某某在广州带孙子时,巧某某打电话委托艳某某帮其购买5棵“麻古”用于醒酒,并转给艳某某500元钱(每棵100元)毒资,艳某某以其中的450元荣某某购买了5棵“麻古”(每棵90元),并让巧某某到袁桥五孔桥吊桥附近直接荣某某领取;今年3月26日晚,巧某某因与他人吸毒又委托艳某某购买11颗“麻古”,艳某某荣某某购买毒品后,让巧某某直接找陈荣领取了毒品,艳某某从中赚取了巧某某110元。艳某某共帮助巧某某购买了16棵“麻古”,从中赚取了巧某某160元的购买毒品的佣金或报酬。

本案中,巧某某委托艳某某购买并直接向贩毒者陈荣领取毒品,而艳某某并没有经手毒品,其联系购买毒品及支付毒资,主、客观方面都是帮巧某某购买毒品的中介或共犯,其赚取的160元属于代购毒品的佣金或报酬(委托费用),并不是销售毒品的利润。因此,本案认定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日常生活法则不符;同时,艳某某前往派出所的途中被抓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加上其有高血压,痛风等重大疾病,对其取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会产生任何社会违法性。

因此,特请求贵院对艳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即释放或者对艳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XX检察院             

辩护人:湖北江汉律师所 江峰

              联系电话:133XXXX4488

              0 二四年月十日


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执业证号14290199210528240。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潜江
  • 执业单位: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19********4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私人律师
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1429019********40 取保候审、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