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XX、廖XX名下的位于凭祥XX号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XX、廖XX名下的位于凭祥市XX房产【证号:桂(2018)凭祥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