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对方抚养,但未约定探望权。离婚后我方当事人居住外地,孩子实际由对方父母在上海照料。我方想要探望孩子时,对方不予配合,遂起诉。我方诉讼请求:每周视频通话两次,每两个月接走探望一次,寒暑假分别共同生活不少于五天。对方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庭审中我方表示目前可经对方母亲同意每周视频一次,上学期间可赴上海接孩子短期探望,希望寒暑假接回外地共同生活五日。
「初步判断」
本案属于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我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依法享有法定探望权。对方缺席庭审,未举证我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我方主张探望权法律依据充分。但本案存在现实阻碍:孩子实际由对方父母照看,判决仅能约束对方本人,后续实际执行存在落地难度;我方身处外地,跨地域探望,法院不会完全照搬我方全部诉求,会结合实际调整探望时间频次;视频探望若无明确恶意阻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固定视频次数。
「案件难点深度分析」
第一,抚养权人与实际照料人分离。孩子实际由对方父母照料,判决仅约束对方,无法直接约束其父母。即便胜诉,若对方父母拒不配合交接,对方消极不作为,强制执行只能惩戒对方,难以直接约束照看孩子的长辈,容易出现拿到判决却难以实际探望的局面。 第二,跨地域诉求与司法裁判尺度存在差距。我方居住外地,孩子在上海就读生活,我方要求寒暑假接回外地连续居住,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会兼顾孩子生活学习稳定性,不会完全按原告诉请判决,会对探望周期做折中处理。 第三,视频探望难以强制判决落实。视频通话属于软性沟通,司法实践中,无明确恶意阻断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硬性判决视频频次。即便写进判决,对方也可以孩子学习休息为由推诿,执行可操作性差。 第四,被告缺席审理留有隐患。对方缺席仅代表放弃答辩权利,不等于认可我方全部诉求。判决方案基于我方陈述拟定,对方后续仍可上诉,或以学业等理由拒绝履行判决,仍会产生纠纷。
「案件证据汇总」
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判决我方享有探望权,对方予以配合。确定我方每年双月第一周周六上午十点接走孩子,次日下午三点送回;每年 7 月第三周周六接走,第四周周日送回。案件受理费由对方承担,未就视频探望作出判项。
「律师专业点评」
离婚协议未约定探望权,不代表丧失法定探望权利。即便对方缺席庭审,我方无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探望权依然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跨地域探望案件,法院会结合现实情况调整探望方案,不会全盘支持诉请。文书仅约束抚养权人,孩子交由长辈照看时,判决落地才是案件真正难点。
「防范建议」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务必完整约定探望细节,包含线下探望周期、接送地点、寒暑假逗留、视频联络频次,书面固定权利。 孩子由长辈照看的,履行判决时尽量由对方协调其父母完成交接,减少直接冲突。 对方拒不配合探望,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惩戒直接抚养一方督促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