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宇宙|时间:2019年10月11日|27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中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熊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10年9月原告熊某甲外出打工,随后被告李某在未告知原告及其父母去向的情况下亦外出,双方互不联系,原告亦不知被告的下落,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熊某乙由原告熊某甲抚养。
原告熊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熊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二、被告李某身份证查询表原件及婚生女熊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证据四、荆州市荆州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元月外出未归,与原告失去联系;
证据五、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的事实。
一、准许原告熊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熊某乙由原告熊某甲抚养,被告李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按年支付),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