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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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发布者:杨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235人看过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 
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 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律师评析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

       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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