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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盗窃案,李阿凛律师成功为其辩护获刑6个月

发布者:李阿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21人看过


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17)吉0303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阿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某某于2017年2月至4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梨树县郭家店等地的浴室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先后盗窃五起,盗得手机一部和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和部分现金被收缴并返还给失主。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盗窃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家属对各被害人被盗款物均予以返还及退赔,各被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凭证及飞翔电讯苹果保修凭证复印件、手机串码号原件复印件、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李某单肩包被盗案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与作案工具及盗窃所得现金照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吴某、薛某、王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被盗款物均予以返还及退赔,各被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坦白、已积极退赃退赔、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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