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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申请恢复

发布者:龚玉婷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20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 龚玉婷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某 A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因恢复劳动关系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 7830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 0 1 121 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 0 1 782 1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故诉至本会,现要求与被申请人自2 0 1 782 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工作失职,导致被申请人遭到行政部门的行政罚款1 2余万元,故被申请人合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本会经查,申请人于2 01 121 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

.,申被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 01 5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查,2 0 1 782 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

    本会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电子邮件打印稿、税务检查通知书、电子缴款凭证、税务专项审计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主张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会计主管,每月报税是申请人的应尽职责,也是由于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才被税务部门

核查并遭到罚款。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称被申请人处报税流程为会计做账,向经理提交审批,经理批准后由申请人上报税务机构,税费不用计算,是根据会计入账情况计算得出,而经理根据所希望缴税数额调整了账目,之所以有税费罚款,是

被申请人自身想偷税漏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该问题。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作为会计主管,对会计做账也有审核职责,经理对应当报税项目并不清楚,申请人则表示曾提出过会计账目问题,是被申请人明示暗示偷税漏税,申请人只是被申请人会计主管,上面还有财务

经理和总经理。

    被申请人提供了岗位调整公告和电子邮件打印稿等证据材料,主张申请人岗位已撤销,客观上不存在恢复条件,本会查岗位调整公告涉及本案内容力“财务部:财务主管岗撤销,记账会计及出纳工作岗位保留”,经本会询问,申被双方确认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会计主

管,对此被申请人表示公告中财务主管可能是笔误,实际就是申请人岗位,申请人则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表示从未担任过财务主管,该岗位撤销与其无关,被申请人也未告知过财务主管等同于会计主管。

    本会认为,本案申被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为由被申请人所作出,则被申请人应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就此举证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税,经税务部门核查补税并罚款的事实,但证据材料中并不足以证实是因申请人个人单独行为导致相关结果,被申请人将未足

额缴纳税款之责任归咎于申请人依据不足,本会难以认可。

    被申请人另主张申请人岗位撤销,不具有恢复条件,但申被双方确认申请人系会计主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显示撤销财务主管岗位,被申请人陈述与所提供证据内容不相一致,本会难以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行为缺乏依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自2 01 782 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恢复与申请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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