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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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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发布者:殷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土地纠纷 |1985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起五兄弟为争父母土地引发的诉讼案

近日,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弟之间为争去逝父母的承包地而引发的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耿某某等四被告返还耕种父母的承包地16亩。

【争议焦点】

1,家庭承包地能否发生继承?

2,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原告耿某夫妇就与父母一居生活。二轮土地承包时,六口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共同分得承包地41.8亩,耿某的父母亲各分得承包地8亩,政府为耿某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主为耿某。耿某的父母与耿某共同生活了21年。2011年8月,耿某的父母被其大哥耿某某接去自家居住。耿某的母亲王某于2011年9月去逝,耿某的父亲于2013年1月19日去逝。耿某的父亲去逝前将夫妇二人的承包地16亩转包给除耿某之外的四个儿子。但承包经营权未分户,仍在耿某承包户内。父母去逝后,耿某兄弟五人因父母的16亩承包地发生纠纷,耿某诉至法院。

【判决】

2014年8月梅里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耿家其他四兄弟返还耿某16亩家庭承包地。2015年1月,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律师说法】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国家政策规定,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是以家庭联产承包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本轮承包期内实行“生不添,死不减”的政策,也就是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由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其次,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全部消失时,承包经营户就变成了“绝户”,已不具备继续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重新发包,仍然不发生继承。

再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承包地不能继承,但承包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因此,本案中因耿某的父母的16亩承包地与耿某分到一起,属于一个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虽分出,但未进行分户,父母去逝后土地仍应由耿某经营,耿某对其父亲的转包行为不予认可,法院判决其父签订的转包合同终止,判决四兄弟返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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