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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XX0306民初4168号原告C,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2014年3月,原告购买福特牌轿车一辆,车辆牌号为XXBXXXX×,原、被告为兄弟关系,被告于2015年1月上旬向原告借用涉案车辆,称使用几天就将车辆归还,原告基于兄弟关系遂将车辆借给了被告,但几天过后,原告去索要车辆被告却拒不退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对该车辆已完全失去控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用原告的XXB×××××福特牌轿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折价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0元,被告A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兄弟关系,原告于2014年3月5日购置XXB×××××福特牌轿车一辆,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1月上旬向其借用上述车辆后至今拒不返还,另查明,涉案车辆购置价税合计197,000元,原告主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用合同关系,原告A主张被告B借用车辆拒不返还且车辆下落不明,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A应当折价赔偿借用原告车辆无法返还的损失,因涉案车辆下落不明致使无法精确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确定原告的财产损失,结合涉案车辆购买时的价值、使用年限及至起诉时的市场估价,本院酌定被告A赔偿原告B车辆损失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车辆损失80,000元;二、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A承担230元,由被告A承担920元,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A(兼)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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