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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XX03民终21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XX0306民初1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XX公司是否支付A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业务提成37943元,深圳市XX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A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业务提成37943元,理由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A2015年3月-10月的销售业绩及提成》是A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事先准备的空白A4纸上套打印上“A2015年3月-10月的销售业绩及提成”及其相关内容,系其单方伪造,深圳市XX公司于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即于2016年7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对A提交的《A2015年3月-10月的销售业绩及提成》上先有公章还是先打印文字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的申请,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关键作用,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该证据进行鉴定,经审查,深圳市XX公司主张A提交的《A2015年3月-10月销售业绩及提成》系A利用职务便利在事先准备的空白A4纸上,套打印上2015年3月-10月销售业绩及提成等相关内容,深圳市XX公司不认可该证据并申请对《王利兰2015年3月-10月销售业绩及提成》的印章和文字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深圳市XX公司确认公章系由深圳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太太保管,A并没有管理公章的权限,深圳市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公章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深圳市XX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A2015年3月-10月销售业绩及提成》的印章系A私自加盖,一审根据本案实际,认定《A2015年3月-10月销售业绩及提成》可以作为认定A获得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业务提成37943元的证据并无不当,虽然深圳市XX公司曾报警,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深圳市XX公司与A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提成的相关约定,深圳市XX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A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业务提成37943元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A因本案劳动争议支付律师费45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予以证实,一审依据A胜诉比例认定深圳市XX公司应向A支付律师费4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A(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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