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
2013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宾某、钟某某在博白县城饮马江三路与人民中路交叉路口李某振经营的夜宵摊吃夜宵时,宾某以也在该夜宵摊吃夜宵的陈某生、陈某保、陈某明、陈某等人对李某振夜宵摊提供的“牛巴粉”有意见为由,持塑料凳朝陈某明的头部打去,又持啤酒罐打陈某保的头部。在打的过程中,宾某的手指受伤出血,就指使钟某博向陈某生、陈某保、陈某明要医药费,钟某博强行将陈某生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60元的手机拿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明的伤情属于轻微伤。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该手机归还了陈某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某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不是抢劫。
被告人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博、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博白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博有期徒刑六个月、宾某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一、前者的行为人强拿公私财物,是出于耍威风、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等不良动机,后者行为人劫取财物是出于谋财的动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前者行为人强拿硬要财物时,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危害程度一般,后者行为人为劫取财物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且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三、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博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宾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被害人后,再以他的手指受伤出血为由,指使钟某博向被害人要医药费,在没有得到现金的情况下,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且钟某博将陈某生的手机抢走时并没有实施暴力,是宾某出于耍威风的延续,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钟某博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准确,应予以纠正。钟某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鉴于宾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