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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砸伤男童七年后失聪 当初责任方被判令再赔(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302人看过

案件描述

5岁男童玩耍时被砸伤,经法院判决后获得相应赔偿。谁知7年后,家长竟发现当时的事故导致他右耳失聪、右眼也看不清。为此,家人再次将当初的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赔偿责任。近日,嘉定区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

【案件回放】

2004年6月,5岁的诚诚(化名)和小伙伴在家附近的工厂厂门边玩耍。三个孩子在推拉厂门过程中,起固定作用的门扣意外滑出脱落,大门随之倒下,将站在中央的诚诚砸伤。经诊断,诚诚颅脑外伤、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周围性面瘫。

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酌定厂门管理者某石英厂及厂门所有人某实业公司共同担责70%,三个孩子则连带承担30%的责任。最终,诚诚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11万余元。

谁知到了2011年,父母发现诚诚竟然右耳失聪、右眼也看不清。经鉴定,此损伤与2004年所遭外力作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两被告则辩称,他们已履行之前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且事发至今已有7年多诚诚才去就诊,其父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错过了最佳诊治时间,所以对此扩大的损失,应该由诚诚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诚诚家人的诉请。两家厂方再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00元。

【以案说法】

问:两责任人已履行了先前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付义务,对于时隔7年后发现的损害结果,为何还要承担赔偿义务?

答:诚诚主张的事实与2004年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两责任人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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