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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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传册印刷有瑕疵被拒收 法院判决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回放】

某电脑设计公司与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印务合约书》,要求后者为其加工5万册《资生堂产品样本》宣传册。某公司按期完成了宣传册并要求某公司收货,某公司却拒绝收货并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来,某公司是接受第三方电通公司的委托,印刷这批宣传册的。某公司接到这笔生意后,便与某公司签订了印务合同,某公司先印刷了产品样本并经电通公司确认后封存。宣传册印刷好后,某公司先将50本宣传册直接送到电通公司,却因为存在色差、模糊等问题被电通公司拒收。某公司了解到情况后,派人检查了该批印刷品,发现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拒收了某公司的所有产品,并另找了印刷公司完成了这批宣传册。这批货因此一直堆积在某公司的仓库中,某公司为此还需要支付保管费,

为了确定产品是否确有质量问题,被告某公司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以封存的样品为基准,抽检的部分样品中色差不符合国家标准,外观有墨皮、严重脏迹、明显条痕等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印刷的《资生堂产品样本》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扩大的损失,被告某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题一:原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原告的《资生堂产品样本》印刷品确有质量问题。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发现原告交付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原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二: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即便原告首次提供的印刷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修理、重作,以减少损失;印刷品只是一种一次性派发使用的广告宣传册,些许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其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被告也可以提出以减少报酬的方式来处理。被告直接拒收,另行委托他人印制的行为导致5万册印刷品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浪费,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提倡鼓励环保节能的政策不符,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对于扩大的损失,被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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