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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生产“毒腐竹” 投案自首仍获刑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8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2月1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毒腐竹”案件,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某负责内黄县万利豆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在该公司生产的“豆清泉”牌和“安化城”牌腐竹里添加“新鼎”牌改良剂品和“千一”牌消泡剂,经内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发现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豆清泉”牌腐竹453.75公斤、“安化城”牌腐竹1817.6公斤,共计2271.35公斤,被内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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