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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责令其其他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责任被告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11时58分 | 已阅读: 967 | 举报

一、案件简介为解决1993年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当地政府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刘某某承包村部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当地政府给予扶持和帮助,并承诺上面部分房屋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可以享受村院落拆迁同等待遇。后因当地事实湿地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并拆除湿地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当地实施了大规模拆违拆临行动,考虑到刘某某的特殊情况,决定暂时搁置,等待进一步协商处理。但2018年7月31日,刘某某地上财产被不明...


一、案件简介

为解决1993年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当地政府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刘某某承包村部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当地政府给予扶持和帮助,并承诺上面部分房屋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可以享受村院落拆迁同等待遇。后因当地事实湿地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并拆除湿地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当地实施了大规模拆违拆临行动,考虑到刘某某的特殊情况,决定暂时搁置,等待进一步协商处理。但2018731日,刘某某地上财产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

 

二、办案体会

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我与刘某某及家人交谈后,决定整体让我们律师参与案件进展,并适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多方努力,最终避开了与其他村民雷同的结果,最终确认某某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委托人财产行为违法,并积极协助委托人争取赔偿问题。

 

三、裁判观点

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责成行为并不为房屋被拆除人所知晓,也不送达相关文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其作用的对象不是房屋被拆除人,而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职能部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以联合实施拆除行为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职能部门为被告。

然而,如果责成强制拆除行为明确具体,责成行为实际上是命令拆除行为,下级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在拆除时间、方式、目的上联合接受政府部门统一安排部署,这种情况下应该以责成部门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以实施拆除行管部门为被告还是发布拆除命令的部门为被告,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原告被拆除房屋在东八里沟湿地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被告系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被告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土地的受益人。原告涉案房屋被强拆,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是政府行为,被告向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是管委会责成办事处、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实施拆除,然而办事处、城管局、城建局、国土局均答复原告没有实施拆除行为。

在管委会、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否认实施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情况下、加之公安机关认定为政府行为,被告作为作出责成拆除行为的部门及受益人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被告在否认实施拆除行为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其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步骤和程序。

 

涉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建议被征收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从而更加了解掌握详细案情,综合各方面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胜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