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同时向两个以上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法智部落:刘广全
一、裁判规则:
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同时参加两个破产程序并有权以全部债权额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转化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2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因此,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时,债权人可分别在保证人及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以其享有的债权的总额申报债权。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兵民终70号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柳沟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二:(2018)鲁11民终2224号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2014)浙温商终字第2231号怀化市鑫都硅业有限公司与瑞田钢业有限公司、苍南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案
三、裁判法理:
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同时参加两个破产程序并有权以全部债权额申报债权、获得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2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实质上是每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因此,当多个连带债务人分别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时,其债权人有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且其在不同破产案件中申报的债权数额都可以是其享有的债权的总额。
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可以是实然的债权,也可以是或然的债权。所谓或然债权指在发生上尚未确定的债权,需待条件成熟后,或然债权才转化为现实债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即属于典型的或然债权。因此,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亦可以凭或然债权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上,因破产管理人在进行债权登记时仅对申报的债权作形式审查,所以,无论债权人是实然的债权还是或然的债权,均应登记在册。
通常,即便债权人参加两个破产程序,并均以全额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其受偿比例也不会达到100%。如其受偿比例会超过100%,例如两个破产程序的清偿率均为60%,则债权人有义务向两个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声明,并按相同比率在两边扣减。
四、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52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